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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首次获胜乙肝歧视案 获公司赔1.9万余元
2008-05-24 11:15:43作者:来源: 京华时报

求职者首次获胜乙肝歧视案

法官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新法规判公司赔1.9万余元

工程师高先生入职体检时查出乙肝小三阳,遭到公司拒签合同,高先生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失业半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昨天,朝阳法院依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判决公司需赔偿共计1.9万余元。这也是在北京市的乙肝歧视案中,首例求职者获胜的案件。

高先生称,去年4月,他参加了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通讯)的笔试,通过后被告知参加入职体检,他随后便从上海的公司辞职前来北京。

去年6月1日,高先生拿到的体检报告显示,他患有“乙肝小三阳”。他将体检报告交给比德通讯后,对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失业6个半月后,高先生才重新找到工作。高先生随后将比德通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失业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8万元。

庭审中,比德通讯代理人表示,公司不录用高先生的原因并非他患有“乙肝小三阳”,而是上岗培训不合格。但是他们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

朝阳法院认为,《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根据高先生和比德通讯在体检前的沟通情况,可以认定比德通讯将录用高先生。因此,比德通讯在拿到高先生体检报告后拒绝录用,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应该承担赔偿高先生为此失业6个半月的经济损失。另外,比德通讯因“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高先生为此遭受了巨大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因此酌情判决比德通讯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主审法官俞里江在庭后接受采访表示,审理此案还依据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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