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底什么是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有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从我国目前零星的研究材料来看,目前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而宣传机构或各大媒体只是将大量的笔墨用于校园暴力的事件的描述上,对于校园暴力的界定则很少提及。所谓校园暴力是近年来在教育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主要是指发生在学生当中的拦路勒索、敲诈、抢劫、欺辱等行为,通常伴随着暴力威胁的方式。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 目前在所见的资料中对校园暴力定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在校外的对校内人员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校园暴力的范畴。有观点认为,校园暴力顾名思义事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侵害行为。因此,校外人员在学校外对校内人员的暴力侵害行为并不属于校园暴力的范畴,只能属于一般的暴力侵害行为。我并不赞同单纯以地域来划分校园暴力与一般暴力。仅仅以地域来划分是远远不够的,我认为,校园暴力的主体与客体必须是在校人员即老师和学生,他们既可以是施害者,也可以是受害者。因此只要是针对在校人员的暴力侵害行为即可以被称为校园性暴力。然而这也并不全面,举例来说,老师在校外遭到学生以外的校内人员(例如同事)的抢劫、强奸、凶杀的暴力侵害,就并不属于校园暴力,再比如,在校学生在家里遭到毒打、虐待等也不能简单归为校园暴力,因此还必须对校园暴力发生的地域进行规范。然而,并不是只有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才属校园暴力范畴,举例来说,校内学生在校外遭到同校人员的勒索、抢劫、强奸等侵害也属于校园暴力的范围。因此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所系的定义是比较全面的。但是这并不是法律方面的定义。我认为所谓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在校园内或校园附近对在校人员进行的以暴力性的侮辱、抢劫、强奸、甚至是肉体上的虐待等,给在校人员的精神、身体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行为。校园暴力的构成应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行为人在校内或校园附近对在校人员进行以暴力性的侮辱、抢劫、强奸、甚至是肉体上的虐待等的侵害行为;其二是必须给在校人员的精神、身体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校园暴力的行为人既可以是老师、学生、也可以是社会上的青少年。受害人一般在校学生和老师。校园暴力的发生地不一定是学校,也可能是校园以外的场地。校园暴力既可以对身体也可以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 |